土地开展权的设置和行使,事关土地商场制作、犁地维护、土地增值分配,土地制度改革和商场经济体制制作,已是当今土地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有关论文作品浩如烟海,但是,在理论界、决议计划界仍是定见不合、无所适从,没有获得一致。归纳起来,有5个问题需求深化讨论研究,现分论于下:
“开展权”是英美法系“development rights”的译名。“development rights”是在土地上制作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并获得收益的权力。这儿“development”是“开发”的意思,应译作“开发权”。“development rights”日文译作“开展权”,上世纪90年代有学者从日本引进了“开展权”的译名并沿用至今。但是,对中文来说,这是误译,与人权领域的“开展权”相混杂;并且有的学者从“开展”二字断章取义,把“开展权”界说为“对土地在运用上进行再开发的权力,即在空间上向纵深方向开展、在运用时改变土地用处之权;或界说为“将土地改变为不同用处运用和对土地原有集约度进步的权力”。这样一来,犁地改园种果或挖塘养鱼,改变为收益更高的用处,或退耕还林还草,改变为生态功用更强的用处,或在犁地上增施肥料、进步复种,进步集约运用水平,都成了行使开发权,这就曲解了开发权的原意,更是错上加错。所以应正名为“开发权”(以下行文在谈到开展权的当地,都不再运用“开展权”一词,而用“开发权”)。开发权的客体便是土地,各种土地运用类型都可以设置开发权,无需再细分为农地开发权、未运用地开发权或许制作用地的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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