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刊出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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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触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则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请求处理刊出税务登记时,如刊出当年汇算清缴呈现亏本,应依照以下办法核算出其在刊出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请求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交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依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完成的项目出售收入占整个项目出售收入总额的份额,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详细按以下公式核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出售收入÷整个项目出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出售收入包含视同出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含企业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一般规范住所的出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现已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归于当年应补偿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并按规则核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缺乏退税的,应作为亏本向今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今后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因为依照上述办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呈现正数的,应按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办法核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越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践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请求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核算进程,包含企业整个项目交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出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出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现已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则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请求处理刊出税务登记时,如刊出当年汇算清缴呈现亏本,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呈现亏本,或虽然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呈现亏本,但在刊出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则补偿结束的,不履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刊出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状况,判别其是否应该履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网站纠错相关文件相关解读热门问答媒体报道无相关稿件拜访计算网站办理联络咱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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