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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港汇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日期:2023-11-22 | 作者:bob综合体育app下载  

  住所(住址):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西路淀粉厂东侧第二楼201号

  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初步核查,本局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为查明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5月26日到你单位核准登记的地址“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西路淀粉厂东侧第二楼201号”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不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本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6月3日,就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你单位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邮寄投送地址为本局核准登记的地址。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因该地址无你单位,无法送达。

  经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在2021年6月18日核查确认你单位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日期为2018年3月24日。

  现已查明,截至2021年6月24日,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及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你单位从2014年11月28日至今,未在本局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你单位不在核准登记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本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的行为属实。

  (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退信封(内含拟邮寄送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限期你单位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邮件投送地址无你单位,邮寄无法送达。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单1份共3张照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6 日到你单位核准登记的地址执法调查。你单位不在该地址经营。执法人没办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市监规字﹝2020﹞4号)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可依文件规定将你单位行为认定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

  (五)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从2014年11月28日至今,未办理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六)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截至2021年6月24日,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

  (七)本局《关于商请协查佛冈鑫鑫电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1份共4页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回复商请协查佛冈鑫鑫电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最近6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

  因你单位没有在其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下落不明且没办法取得联系,本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局于2021年7月9日在局网站公告通知你单位领取(清市监执监公字〔2021〕4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2021年9月8日。你单位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依法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没办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没办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营收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你单位的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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