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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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建房〔号)转发给你们,为有利于遵循文件精力,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清晰,请同时遵照执行。 一、依照《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2005〕222号)的规则,我市市区新建住所区项目,其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装备,并在项目控制性详规编制中清晰其规范,在建筑性详规中定量与定位。建设局依据规划目标和要求,在公建配套计划表中进一步清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置和面积。 二、在商办住混合项目中,住所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其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装备,商办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其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装备,并在项目建筑性详规中定量与定位。 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首要用于物业管理工作和业主委员会活动、门卫值勤、仓储等用处,其间应以物业管理工作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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