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许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许充填资料的逾期不采纳管理办法对的强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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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许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许充填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间断违法行为,期限采纳管理办法,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纳管理办法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管理才能的单位代为管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 2、检查职责:对办案人员供给的根据和提出的采纳(免除)行政强制办法的品种、理由及法律根据进行检查。 3、决议职责:向行政机关负责人陈述并经同意作出强制履行决议,送达行政强制履行决议书。根据间断和完结履行的适用景象,做出间断或完结履行决议。 4、履行职责:依照收效的行政强制履行决议书,经办人当场奉告当事人采纳强制办法的理由、根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指定有污染管理才能的单位进行管理。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歇业、封闭的决议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支排放污染物、选用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污染物、形成环境事端以及不执行生态保护办法形成生态损坏等行为,发现或许接到告发未及时查办的;(五)违背本法规则,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备、设备的;(六)篡改、假造或许指派篡改、假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揭露环境信息而未揭露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抢占或许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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