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出产许可证处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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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电子烟出产企业(包含产品出产、代工、品牌控股企业等,下同)、电子烟雾化出产企业、尼古丁出产企业等,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报国务院批阅。契合国家有关规则的,方可立项。建立上述企业,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挂号;分立、兼并、吊销,有必要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处理相关挂号手续。未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商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电子烟品牌持有人请求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电子烟托付运营协议等请求材料。 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担任。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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