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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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一致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准则的告诉》(国发[2010]35号)决议,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出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产生交税责任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产生交税责任的“三税”,不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务、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认识,加强方针宣扬,做好征管作业。对方针履行中遇到的问题,要仔细研讨,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纠错相关文件相关解读热门问答媒体报道无相关稿件拜访计算网站办理联络咱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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