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业流程图 |
|
(一)发动组成预备。契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条件的,大街办事处(或大街托付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居民委员会准备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确认业主代表报名、引荐、资历检查等相关要求; (二)发布组成公告。大街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首要出入口等明显方位和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就拟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发布公告,清晰拟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称号、业主代表资历要求、引荐方法及期限等,一起告诉建设单位指使代表。公告时刻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七日; (三)招募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人选能够经过居民委员会引荐、业主自荐或许其他业主十户以上联名引荐,以业主自荐为主。居民委员会引荐或其他业主十户以上联名引荐的,应当经被引荐人自己赞同; (四)公示招募状况。大街办事处将自荐或被引荐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首要出入口等明显方位和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刻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三日。业主有定见的,能够向大街办事处书面提出; (五)发生主张人选。大街办事处安排居民委员会经过咨询、听取业主定见,必要时举行座谈会等方法,经资历条件核对后,从自荐和被引荐业主中发生业主代表主张人选,并报同级党安排审定; (六)公示人选名单。拟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确认后,大街办事处应当将人员名单及其政治面貌、身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基本状况在物业管理区域首要出入口等明显方位和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刻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七日。业主有贰言的,能够向大街办事处书面提出,由其安排核实并以恰当方法反应; (七)决议组成人员。成员名单公示及贰言核实完毕后,大街办事处作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议中应当清晰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任期、业主代表、大街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的指使代表以及主任、副主任; (八)发布建立决议。大街办事处自作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决议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首要出入口等明显方位和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发布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九)刻制专用印章。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建立之日起十日内,大街办事处为其出具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持建立决议和印章刻制证明,依照相关规定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