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普法】之春耕篇: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转让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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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法治维权投诉个案争鸣律师答疑理事会员企业之家名人名家法治人物法治模范 一年之计在于春,又到了一年春耕时,法小虎【民法典普法】专栏,定期会推送普法小常识,为您的春耕生产保驾护航。 汪小鹿:您好,想咨询一下,我在咱们村具有承揽地,我能够把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给乡民林小兔吗? 法小虎:在与林小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汪小鹿是能够将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给小兔的,转让后小鹿对该土地不再享有权力,小兔取得土地承揽经营权后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挂号,不然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揽经营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转让。未经依法同意,不得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转让的,当事人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3、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后,意味着承揽方将土地承揽合同的一切权力义务搬运给受让方,承揽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也就停止了。 需求留意的是,承揽人转让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是悉数也能够是部分,关于现已转让的,不论是悉数转让仍是部分转让,受让方都应与发包人确立新的承揽联系。(汪清林区底层法院政治部) 类别:请挑选类别...法治前沿→司法动态→法案大观→党政人大→社会办理法治论坛→法治论坛→热门评说→党建廉政法学研讨→专家观念→法治讨论→举案说法职业法治→经济法治→工商消费→卫生人口→工青妇老→文教科技→法治文苑法治方圆→普 法→法援→调停→公律→企业之家法律咨询→宪法类→社会行政法→经济法类→民商法类→刑法类→诉讼法类维权动态→维权事例→维权行动→维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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