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15号)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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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芒山镇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芒山镇政府等单位共同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该宗地位于芒山镇刘街北侧,面积1.8002公顷(27.003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权属归芒山镇僖山村。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3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芒山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通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芒山镇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土地测量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主办:中共永城市委永城市人民政府承办:永城市政府办公室技术支持:泰得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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