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规则用处运用国有土地的对不处理土地改变挂号的对在运用总体规划拟定前已建的不契合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按合同规则开发行为违法转让运用权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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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则用处运用国有土地的,对不处理土地改变挂号的,对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前已建的不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对不按合同规则开发运用土地行为的,对违法转让土地运用权的监督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暂时运用土地期满拒不偿还的,或许不依照同意的用处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五条:在暂时运用的土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前已建的不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十七条: 土地运用者应当依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则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运用、运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据情节能够给予正告、罚款直至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处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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