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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全面依法治国新格局下涉众型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路径探析
  日期:2022-01-05 | 作者:bob综合体育app下载  

  涉众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乃至阙如以及既有实践经验不足,存在种种难点、痛点。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种类较多、权属多发争议致使处置变现难度较大。被害人数众多、逐一确认受损财产数额工作量大且准确度要求较高,发赃比例普遍较低,加剧了防止聚集群访的维稳压力。业务新、内外协调工作量大、执行人手普遍不足,导致该类案件执行困难、追赃挽损效果有限。以目标结果为导向,法院应当在地方党委的统领下建立三项工作机制、确保财产处置规范高效;探索执行事务信息化、社会化,确保受损人员清、受损金额明;加强与地区专班协同配合,确保执行全程公开和社会面稳定;着力内部联动,深挖潜力,确保案件执行质效。

  近年来,上海市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刑事案件频发。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11月30日,Y法院已受理涉网络平台的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25件,非法集资金额共计5500余亿元,造成200余万名被害人损失金额高达1100余亿元。上述案件生效裁判陆续进入执行阶段,其中正在执行的案件为L案、K案、C案、S案。

  此类案件具有被害人众多,涉案财物数量多、种类全、定性难等特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待解决。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十万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金额从近亿元至几百亿元不等。涉案财产种类繁多、权属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追缴变价困难。此外,该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众多、分布地域广泛,需要梳理、核实的诸如身份资料、投资兑付金额等信息量极其巨大,执行款发放工作极其繁重。如若任何一个执行环节应对不当,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爆发,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该类案件的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规范、统一涉众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对于及时追赃挽损、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正义、国家司法公信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该类案件的执行相关问题有所涉及,然而并没有一部完善的如强制执行法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明确详尽的规定。本文主要从体制机制剖析与法律适用为基础,展开对该类案件的主要执行困境进行阐述与分析。该类执行案件除了存在民商事执行案件常见的执行难点外,公法之债属性与私法之债属性兼备的特征决定了以下几个迥异于民商事案件执行的主要难点,应当重点研究与突破。

  该类案件由于非法集资金额极其巨大,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种类较多、梳理变现压力大。如C案中5个资产包涉及车辆、房地产、股权、债权等财物数十种、5万余件(个/处),其中仅古玩工艺品、家具、原木、木制半成品就有2万余件。再如K案件,涉及车辆、古玩玉器、房地产、股权、债权等财物数十种、1千余件/个(处),对外债权5千多笔,仅仅被执行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有4千余笔数额不等的对外小额债权亟待催收,且不少债权需要通过诉讼追索,必然耗时费力。

  该类案件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类型繁多、权属复杂带来异议频发。主要有以下几种异议:一是,执行中案外人或者被害人往往主张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K一案的32处涉案房地产为例,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主张不属于涉案财产、不应追缴的有19处。二是,案外人往往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例如,C案中,截至2020年10月,该案中已有8名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权属异议,涉及异议财产近百余项。

  特殊财产类型如书画、玉雕、瓷器等艺术品需要鉴别真伪,木雕、家具、原木等需要鉴别材质,上述物品的真伪与材质极大的影响到物品的价值,仅凭评估机构难以及时、高效、准确完成价值评估工作。评估公司对高档家具木材、工艺品的评估缺乏相应的资质,需要将拍品逐一交专家审核鉴定后,再制作评估报告、拍卖公告,严重延长了处置周期并增加了额外的费用。

  由于涉案财物种类较多,为了尽可能最大化实现执行标的物价值,需要在理货完成后进行拆零分包拍卖,但将上拍信息传至网拍平台必须逐一操作,无法进行一并上传、分开拍卖。另外存管、交付等环节工作量巨大,仅仅依靠既有的网拍模式难以适应高效、规范、价值最大化地处置大批量、多种类财产的要求。如K案涉及玉石工艺品近1100件、C案中涉及工艺品5300余件,因工艺品价值不等,无法打包统一拍卖,只能逐一评估拍卖,而且理货工作量大,极为耗时耗力。

  针对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或者债权,通过先行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催讨。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强制执行,由于财产刑的公法之债属性此类刑事财产执行案件无直接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或者于监狱服刑或者处于撤销未吊销状态,难以继续启动代位诉讼实现债权。第三人在执行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后续的处理程序如何推进亟需明确统一。

  关联案件统一执行还是与不同法院分别执行尚存争议。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公安机关对同一系列案件中不同被告人分案处理,财产被分别查控,最终在不同法院之间存在关联案件,产生该类案件统一执行还是分别执行的问题。如C案中,除Y法院审理执行的3件案件外,涉及其他18个推荐商的共20件案件在上海市七个区基层法院审理。从审结与否看,截至2020年11月浦东新区法院有3件、黄浦区法院有1件尚在一审审理中。另外浦东区法院有1件、奉贤区法院有2件尚在二审审理中。从案件是否控制财产看,浦东新区法院有1件存在退赔款100万元,且被告人/被告单位名下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查控在案;奉贤区法院有2件案件中存在退赔款共计290万元,有1件案件冻结了被告单位银行存款约计1000余万元并查封了一些画作。

  此类案件的被害人人数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十万人,被害人多数是工薪阶层、中老年且分布地域广泛,需要梳理、审查的诸如身份资料、投资兑付金额等工作量极其巨大,给执行案款发放带来巨大阻碍。如K案被害人4万余人,C案被害人近2万人,S案被害人25万余人。C案中,被害人主要来自于4个平台,即2个平台的投资者、1个捐款诈骗平台、1个线个平台的被害人对于案款分配方案意见不统一、诉求不一致,导致受损金额确认工作难度大。

  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被害人身份信息核对准确无误,才能保障每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和执行案款顺利发放。在对被害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确认时,众多案外人以法院未将其列入被害人名单为由提出异议,还有被害人对投资兑付金额、兑付比例、兑付顺位提出异议。更为棘手的是,该类案件从案发侦查到执行阶段周期较长,一些被害人已经死亡,对于该部分被害人的主体资格确认造成很大障碍。如K案中,截至2020年11月,有3万余人登陆“集资诈骗案件被害人信息核对平台”登记确认受损金额,其中已有3000余人对投资本金、受损金额等提出异议,有异议人数占比为10.21%。

  发赃比例普遍较低,不同受损群体对发赃方案的诉求不一,沟通协调及防止聚集群访的维稳压力大

  众多被害人在投资时的获利期望值高,而案发后的实际清偿率大多在10%左右。该类案件前期犯罪分子为非法集资编织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非法集资所得除用于兑付前期本息、维持运营、个人挥霍外,利用各种渠道侵吞、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可供执行财产削减。此外,部分财产贬值、存管成本高,变现款也相应减少。

  由于此类案件办理期限较长,被害人希望了解财产处置过程的愿望强烈,投资时的获利期望值与案发后预估的实际清偿率相差较大,部分被害人将此归责于政府监管缺失、办案机关追赃挽损不力,往往通过群体性上访、集体缠访、闹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宣泄不满,干扰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甚至以极端方式对行政机关、办案机关施加压力。更有少数不良分子从中恶意挑唆、蓄意煽动,使得忙于财产变价的执行法院疲于应对信访维稳工作。

  涉众型案件执行业务新,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少,法院内外协调工作量大,执行人手普遍不足

  该类案件执行时,在财产处置方面与民商事执行案件相比,财产数量剧增、种类新颖,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仅数量更多,且异议内容新,如针对受损金额、被害人资格、投资本金等提出的异议,所以该类执行案件的业务较新,涉及业务往往跨法院内部多个专业,对于执行法官的挑战极大。与传统的刑事执行案件相比,该类案件的被害人数以万倍、十万倍速度增长,导致被害人信息核对统计、案款发放的难度骤增。对于刑事庭和执行部门在异议处理、财产分类确定、财产变现、案款发放、信访维稳、内外协调等方面都是新的巨大挑战。

  该类执行案件是近年来集中爆发的新类型案件,执行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不仅需要与地方党政机关配合协作,而且法院内部也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保障人财物的及时供给。在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背景下,加强相关审判、执行力量配备也是巨大挑战。

  以Y法院执行部门人员配备情况为例,共设6个小组,其中4个执行办案组(其中已有3个组在办理涉众型刑事财产执行案件)、1个保全组、1个信访组。当前主要负责执行该类案件的人员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执行长与若干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同时负责日常繁重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因涉众型案件的执行工作量较大,目前尚未办理该类案件的执行组民商事案件执行压力相对较大。

  据统计,Y法院执行局2018年结案2140件、2019年结案2330件、2020年上半年结案1107件,法官人均结案分别为134件、146件、70件,初执标的清偿率分别为15%、6.5%、13.5%,平均执行天数分别为56天、59天、49天。近两年陆续执行涉众型案件以来,民商事执行案件质效受到一定影响。

  传统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主要侧重于对犯罪事实的固定,缺乏对被害人和涉案财产进行精细化的登记梳理。未对相关财产权属的认定证据及时予以固定,尤其是案外人接受调查时的意思表示未完全确定,导致后续工作难度增加、异议频发。

  实践中,移送执行部门作为执行依据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刑事庭直接出具财产处分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另一种仅判决或者裁定追缴、没收、退赔移送执行附相关财产清单。然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金额往往不明确,或者移送财产没有定性分类。

  审计事务所在侦查阶段受公安机关委托对涉案金额进行审计,审计内容更侧重于定罪量刑,或者委托审计内容不明确、标准不一,既不能满足确定退赔被害人及其收益、受损金额的要求,同时也存在结论依据标准不一的情况。对此,审计事务所往往认为执行阶段对被害人以及损害金额的确认或者异议复核是新的工作与委托,需要另行收取费用。

  一是牢固树立稳定意识,扎实做好维稳工作。此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百人、多则近百万人,信访问题易散不易聚,尤其是更应防止不同案件受害群体同频共振引起大规模集体性上访,否则极易引起群体性安全事件爆发、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树立起追赃挽损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的意识。执行局与院内外其他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建立内外部信访维稳协作机制,妥善处理执行信访与案件舆情应对问题,及时疏导、安抚被害人情绪与心理,防止出现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共同推进该类案件执行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二是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切实做好追赃挽损工作。该类案件的被害人多数为中老年人,投资款来源于其积蓄一生的养老钱、看病钱,成千上万家庭一夜返贫,还有被害人因此自杀。执行法院要竭尽所能、创新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为被害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是司法为民最好的体现。另外,通过把被害人想要的“说法”给好,加强与被害人的沟通,让被害人以看得见的方式见证、参与、监督执行过程以增强被害人的参与感。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模式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为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该类案件发生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背景又有着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发挥党委领导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由政法委协调政法各职能部门,开展执行协作、款物管理、申诉信访、流程监督等工作,防止各部门孤军奋战甚至各自为战。

  自最高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顺利实现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继续发力,执行领域的法律规范已经较为完善,为加强执行制度建设、织密规则体系、有效约束和规范执行权提供了法律支撑。该类案件财产处置中,应制定详细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及时通过多种信息传播途径对外公开执行进展,让被害人以看得见的方式见证、参与、监督执行过程,以此增强被害人的参与感、获得感,减少被害人的对抗、误解情绪。

  涉案财产处置价值的及时、高效、最大化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公安机关侦查介入直至进入执行阶段,追赃挽损应当成为工作重中之重并贯彻案件办理始终,需要各政法机关全力协助、完善办案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尽可能在侦查阶段做到应查尽查、应扣尽扣。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侦查阶段即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变价款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移交给执行局统一处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及时、迅速启动财产变价措施,针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提出的各类异议,相关审查主体及时审查处理以降低处置周期。

  对于涉案车辆等易贬损、仓储成本高的财产用好用足先予执行措施。对于古玩字画等价值评估专业性要求高的财物及时交由专业单位依规程评估鉴定,以利公开拍卖变现。对于案外人提出财产权属异议的案件,适时组织听证审查,维护当事人依法救济权利。对于被告单位或者个人将非法集资款用于经营投资形成的债权,在法院履行执行通知程序后,及时移交地方党政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清收。

  财产处置机制即由执行局根据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内容,公开、及时地处置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产及追缴涉案赃款。

  财产续封续冻是确保财产依法顺利处置的基础。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庭与侦查机关协调做好续封续冻工作,续封时由刑事庭出具裁定移送保全部门办理续封续冻。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处置小组与保全部门做好涉案财产的查扣冻效力衔接,防止出现漏封错封问题。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尽管相关法律早有规定,但该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很少适用先行处置措施,进入执行阶段后不少涉案财产有较大贬值,如车辆游艇停放时间长导致价值折损、停放成本上升。

  针对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在案件审理阶段(可适当延伸至侦查阶段)即加强与刑事庭沟通,执行局适当提早介入被害人名单与涉案财产清单的梳理、甄别等前期工作,在权属清晰、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依规用好先行处置措施。所得款项由法院统一保管,待案件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统一按比例发还投资人。被告人/单位或者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可参照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异议的处理规则处理。

  执行中,贯彻利益最大化原则将拍卖标的物尽可能分类拆零,以提升拍卖成交率、溢价率。针对大批量的执行标的物,为降低拍卖中产生的费用,Y法院与京东网、淘宝网进行合作,拍卖辅助中由京东辅助理货归类、物流配送交付等,节省了巨大的司法资源与费用。

  该类案件涉及单位犯罪及自然人犯罪众多,审判程序中存在较多不同法院分案审理的情况,但这些案件由于违法所得财产无法划分至每个案件被害人,为确保整体分配公平由Y法院统一处置。为此,全市其他法院配合Y法院“打捞”案件,并将查控在案的财产变价款和退赔款项及时归集至Y法院。Y法院以集中统一处置为原则,并按照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发还给案件被害人。

  听证裁决的事项主要为解决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等异议事项。案外人对涉案财产存在异议的,如认为刑事裁判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认定而提出异议的,确属重大疑难复杂情况的,由刑事庭组织异议听证,邀请民事庭、商事庭专业法官会商或者提交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还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联席会议、专题研讨等形式就追缴退赔、异议处理等进行研究。

  对于到期债权,先行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停止执行,由相关主体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为解决涉众型案件中诉讼主体缺失问题,由案发地区政府部门委托相关律师事务所成立债权清收组统一对外清收债权,以完成对异议债权的清收。

  鉴于该类案件被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成为执行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被害人员及受损金额的最终核对确认作为执行案款分配发放的基础,Y法院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自主开发上线全国首个“集资诈骗案件被害人信息核对平台”用于核对确定受偿被害人和受偿金额委托审计公司做好审计复核逐一核对确认被害人损失金额等信息,在被害人信息核对无误后及时按比例发放案款。

  Y法院会同相关技术公司自主研发了集资诈骗案件被害人信息核对平台,并采用线上登记为主、线下登记为辅的信息核对方式。该平台具有以下功能:(1)通过人脸识别确定身份,并与前期审计名单自动比对;(2)登记与核对投资及收回金额以确认受损金额;(3)确认登记银行卡号实现相关银行实时自动校验确保账号正确有效后续打款顺畅;(4)在线上提供异议递交材料和留言功能对登陆人操作行为全程留痕;(5)平台提供数据管理和分析功能实现实时统计在线登记的进展程度和分类情况等。

  登记工作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进行,即在线上登记工作结束后针对部分被害人提出的异议如损失金额与实际不符、遗漏被害人等问题以及部分不方便线上登记的被害人,可进行定期、定点接待帮助上述人员进行补充、汇总。针对被害人提出异议的刑事庭确定审查标准、受偿范围并根据审计事务所对异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受害金额等信息进行复核,作出异议审查结论。异议成立的,对相关信息做出相应修正。

  被害人信息与投资兑付金额认定是最后进行退赔的前提和关键。刑事庭在审理犯罪事实的同时应当审查被害人信息的前期审计结果包括被害人身份信息、投资金额、已兑付未兑付金额、银行账户等事项,确保审计报告要做到精准、细致、完整。执行过程中刑事庭、执行局指导审计事务所根据刑事庭确定的审查标准做好被害人信息的核对与修正。

  Y法院与各案发地区协同配合设立专门接待点加强信息交流,安抚被害人情绪向被害人释法明理。根据每起案件的不同情况定期分批、有序地接待被害人代表最大范围地做到执行信息公开。增强联合接待的吸附力和有效性,避免向法院聚集共同做好社会面稳控。

  在市委政法委协调成立专班的基础上,部分案件由案发地所在区委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工作局、信访办、维稳办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专班。遵循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优势作用。根据各组成单位职能,明确职能部门牵头单位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任务责任法院主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查控变现和案款发还等工作地区专班职能部门主要做好场所保障、信访维稳等工作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确保案件推进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信访维稳机制的功能主要是做好信访接待与舆情应对工作,定期发布财产处置进度组成单位共同做好社会面稳控。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地点、定口径”的总体方案开展信访维稳工作。由案件属地区委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金融工作局、信访办、维稳办参加,统一安排接待场所在指定时间内统一接待并根据案件执行的不同阶段,安排具体的经办人员。同时将接待点作为沟通平台,听取被害群众的意见,与专班一起安抚投资受损群体情绪增强联合接待的吸附力和有效性避免被害人向执行法院聚集,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统一向投资人及时通报案件进展,依法实现司法公开、透明,稳定投资人情绪,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Y法院加强力量调配,指定执行办案骨干办理此类案件。各部门加强协作定期研判明确职责。针对当事人不同诉求跨部门组成合议庭做到及时回应和处理。还通过召开辖区片会加强对辖区基层法院的执行业务指导统一执法为规范执行提供模板和标杆提升辖区法院整体执行能力和水平。

  面对该类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调配专业过硬、经验丰富、最好兼具刑事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带头办理此类案件案件办理中不断归纳标准、提炼规则、总结经验。突破原有的执行模式采取以一名执行长+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为核心团队执行法警与社会力量予以辅助内外部门之间协助、联动的执行模式。就法院内部而言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程序中的机制衔接技术、财务部门提供技术保障。立案庭对该类案件衍生出的保全、执行、先予执行案件应当尽快立案、移送执行(保全)全程协助信访维稳的处理。执行实施部门与保全部门做好涉案财产的查扣冻效力衔接防止出现漏封错封问题。刑事庭及时释明执行内容、认定与梳理涉案财产、处理执行异议、审核被害人投资信息等定期与执行局保持衔接会商助力提高执行效率。技术部门对于登记平台研发运行阶段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推进被害人信息高效、准确核对。案款发还阶段财务部门配合执行局如期、足额、准确发还案款。

  为进一步加强与辖区法院间业务交流建立执行质量统一体提升整体执行能力与质量。Y法院定期召开辖区执行条线指导例会并在推进中注重制度先行、统筹安排关注执行实务、深化执行疑难问题研究辅以技术搭台丰富指导形式。与辖区法院定期就涉众型案件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难点、执行模式创新、执行经验等作出探讨、分享、指导并形成会议纪要制度探索成熟后制定涉众型案件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机制细则向辖区法院予以推广促进执法统一为规范该类案件的执行提供模板与标杆。

  刑事裁判涉及财产的部分主要有:一是作为财产刑的罚金和没收财产;二是与被害人相关的返还、退赔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三是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处置以及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在上述三部分内容中财产刑的执行属于对公法债权的执行。由此可见刑事财产刑的范围包含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范围。

  传统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模式是法院既作为执行主体又作为形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人。法院作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主体这种模式的弊端主要在于:(1)权力运行上生效裁判执行主体与形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人竞合缺乏权力制约机制;(2)法律适用上办理该类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商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有些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特殊性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变通的程序规则无法参照民商事执行的相应规定,如缺乏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无法启动;(3)财产查控上,若法院充当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主体,因其介入刑事案件较晚而导致其难以及时查控可供执行财产。

  有观点认为,将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引入到该类案件执行中,由其负责申请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全部内容。这种模式既解决执行中衍生的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析产诉讼主体缺失问题,又能消除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缺少申请执行人的尴尬,还能使检察机关在执行救济程序中扮演执行监督主体的角色,提高检察监督的有效性。按照这种模式设计,申请执行人为检察机关,执行主体为法院,故此可称这种模式为“二元模式”。还有观点认为,公法债权的执行应当由检察机关启动,对于返还、退赔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一般认为此类执行事项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本质上不属于对公法债权的执行,应当按照私法债权的理念构建此类刑事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赋予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权利。按照这种模式设计,申请执行人为检察院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执行主体为法院,故此可称该种模式为“三元结构”。构建刑事裁判涉财物部分执行的三元结构有利于解决由于申请执行主体缺失,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分割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代位析产诉讼等涉及执行的有关诉讼的起诉主体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涉众型案件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成为可能,进而能够充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上述关于二元、三元执行结构观点具有一定的理论可行性与说服性,理论上通过二元、三元结构的执行模式能够解决刑事与民商事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以及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但就涉众型案件的执行来讲并不适用。原因如下:

  一是该类案件的执行,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最大保护,因此,程序设计的价值理念应当是公平、透明、高效地实现涉案财产的价值最大化,过于精美的程序规则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执行效率。针对被执行人的析产诉讼、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等也并非无法通过变通民商事执行规则进行功能替代。

  二是该类案件被害人分布地域广、人数众多,即使赋予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申请启动私法之债执行程序的权利,也难以归拢启动相关诉讼程序。法院已经在刑事裁判中对罪犯的违法所得做出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如再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诉讼徒增讼累、浪费司法资源,考虑到被害人诉讼能力与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即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诉讼请求被支持后,也不具有执行到位的可能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确认:“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法院判决已经确定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将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私法之债程序的设想与现行法相悖。

  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主要是法律监督,若既作为涉众型刑事案件的公诉主体、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申请执行主体,又作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检察监督机关,有违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原则。此外,该类案件巨大的工作量也会牵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

  涉众型案件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中,法律适用的规则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往往参照民商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对于该类案件在执行过程遇到的亟需解决的法律困境,应当尽快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地区法院指导意见等进行解决,在既有实践中总结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机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增强执行的规范性、专业性、高效性。

  涉众型案件的分散性导致该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集中处置更有利于该类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集中处置的标准、适用条件与相关程序,如在被列入立法计划的强制执行法中增加集中处置相关规定,涉众型案件办理过程中,刑事庭、执行局发现被执行人因同一犯罪事实被分案处理,确需Y法院统一处置财产的,由双方共同商议。必要时,报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涉众型案件涉案财物种类繁多、权属复杂,如涉案房地产往往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状态。民商事案件执行中,可以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处置共有房屋,但在涉众型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中尚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置共有房地产。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处置模式:一种是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另一种是拍卖共有房屋后将相应拍卖款返还给房屋的共有人,以上两种处置模式均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关于涉众型案件中共有房地产的处置规定可在强制执行法中予以完善。

  异议审查程序设计应当进一步明确,严谨、细化的程序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案外人、被害人对法院涉案财物定性提出异议的,一种是被害人认为应认定而未认定为赃款赃物提出异议的由刑事庭审查,若审查结果为该项财产不应认定为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另一种是案外人认为不应认定而认定为赃款赃物提出异议的由刑事庭审查,若审查结果为不应认定为追缴财产,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予以补正,不能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进行异议、复议审查处理,即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种是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权属提出异议,如案外人已实际支付价款但尚未变更登记等情况,同样按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程序规则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及时对被害人及受损金额进行登记,这不仅能够最大程度掌握被害人数、金额信息,做到最大程度信息公开,而且也有利于后续执行款分配发还。同时,对关涉认定案外人财产权属的相关证据及时予以固定,如涉及案外人财产可制作谈话笔录,为后续法院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时提供更多证据。被害人信息登记工作前置是后续案款发放工作的保障与关键,即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开始,即开展对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对,公检法分阶段完成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对工作。同时,保留原有投资信息平台,平台数据为公检法机关共享。

  对于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任务进一步予以明确,如审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一直持续到案件的执行阶段,待财产完全处置分配完毕后,审计任务才结束。实行分期付款,完成执行阶段工作任务后付清全部审计费用,防止审计事务所在执行阶段出现推诿扯皮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刑事涉案财物的查控往往集中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同时又分散于公检法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财产查控分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裁判生效执行程序的便利性。例如,对于侦查机关依法可以不移送的赃款赃物,法院可以直接通知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对于侦查机关缴获的违禁品,也可以由刑事庭直接移送销毁,无需移送执行部门。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不一定能顾及最终执行阶段,也容易出现前后配合、衔接不畅的弊病。因此,需要加强公检法在财产查控、处置等工作上的业务交接,使得前期财产在查控时兼顾执行的便利性,采取有意义措施减少异议产生。

  刑事庭、执行局在涉众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坚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按照职责划分,刑事庭负责查明涉案财产的权属、被害人身份和受损金额等信息、财产权属异议的审查、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出具司法文书等。即判决、裁定中应当明确追缴、没收和退赔的金额,并对财产的定性与分类予以明确,如哪些财产属于追缴范围,哪些属于没收、退赔的范围。民事庭、商事庭等审判业务庭予以协助处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执行局负责涉案财产的查控、处置、协助发放案款。刑事庭、执行局在涉众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就涉案财物查控,查控财物的甄别与梳理、先行处置,被害人清单制作等疑难复杂问题先行会商,为后续执行做好财产汇总、性质界定、材料整理等准备工作。

  此类案件被告单位(被执行人)往往已经处于注销或者吊销未注销状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启动强制清算将严重损害被害人权益,然而,被告单位(被执行人)又无法自行启动清收及清算程序。借鉴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管理人制度,由案发地党政机关指定相关组织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财产管理人,代表全体被害人统一对外清收债权,启动必要的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以完成对异议债权的清收。管理费用可由当地财政专项中支出部分基础费用解决日常运营,还可以从清收到的财产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费用以激励管理人,但这个比例一定是较低、微小的。

  在涉众型案件刑事裁判产部分执行中,关于财产变现处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的处置方式,以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刑事案件财产变现处置难度大的特点,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在拍卖未能成交的情况下,为尽快变现,发挥物的效用,避免增加财物的保管成本,实行无底价拍卖,直至最终拍卖成交为止。实践中,可探索建立“一元起拍”的司法拍卖机制,开发相关拍卖流程平台,通过公开竞价实现拍品真实价值,促进一次拍卖成交,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原标题:《课题组|全面依法治国新格局下涉众型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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