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破产宣告申请书》,称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峻资不抵债、显着缺少清偿才能,通过近五年的重整宽和程序未果,债务人的产业情况持续恶化,缺少抢救的可能性,恳求本院宣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依据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济宁得威德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山东巨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振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进军、张学廷的申请于2016年8月12日裁决受理 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一案。2021年11月25日,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破产宣告申请书》,称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峻资不抵债、显着缺少清偿才能,通过近五年的重整宽和程序未果,债务人的产业情况持续恶化,缺少抢救的可能性,恳求本院宣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严峻资不抵债、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经本院裁决破产重整,长时期重整宽和均无成果,也未进行任何运营活动,其产业情况持续恶化,缺少抢救的可能性,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许好坏关系人的恳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停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运营情况和产业情况持续恶化,缺少抢救的可能性,“的法定破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决停止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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